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2018-05-15 15:44:34 来源: 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 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简称:中网联),英文译名:China Federation of Internet Societies(缩写为CFI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以下简称网信)领域的相关社会组织、机构、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枢纽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统筹协调社会各方资源,促进网络社会组织发展,凝聚网络社会组织力量,强化网络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引导网络社会组织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增强个体活力和整体工作水平。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示范带动会员单位加强党的建设,推动网络社会组织提升党的组织覆盖和党的工作覆盖,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三)对网信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发布研究报告和相关成果,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有关机构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主动发声,传播网络正能量;

       (五)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和拓展网络社会组织、相关机构与社会各方面的交流合作;

       (六)协调组织制定网信领域团体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推动标准实施和行业规范发展;

       (七)开展法律法规、管理、技术等专业培训,组织行业交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八)开展行业自律相关工作,构建网信行业自律体系,推动网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组织开展对网络社会组织、网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定期评议;

       (九)参与网络综合治理,推动治理模式创新,建立健全网络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线上线下开展网络社会工作的机制和平台;

       (十)参与对网信人才的发现、培养、推荐、使用、联络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网信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网信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开展网信领域港澳台民间交流;

       (十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加强对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三)组织协调网络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网络诚信建设、乡村振兴等公益活动;

       (十四)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的相关规章制度、自律规范和公约;

       (三)单位会员是依法成立的、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社会组织、相关机构;

       (四)个人会员是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相关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提交加入本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2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届中增选、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5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